《河北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原標題:《河北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並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雄安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領導班子成員,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黨政領導幹部(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第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市級及以下各級黨委書記任安全生產委員會第一主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黨委、政府領導幹部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開1次黨委常委會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推動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各類功能區黨工委、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每月至少召開1次黨政聯席會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黨委和雄安新區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調研1次安全生產工作,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調研1次安全生產工作,各類功能區黨工委、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
(四)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容錯糾錯機制,制定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規定,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配齊配強領導班子;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機構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執法隊伍。明確各類功能區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明確港區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明確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配置與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力量,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七)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考核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制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八)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員領導幹部培訓內容;
(九)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各類功能區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嚴格考核;
(五)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清單並進行公示,每半年對清單落實情況組織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報本級黨委和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六)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按照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清單,將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到部門“三定”規定中;
(七)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八)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把安全生產貫穿於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生產、經營等各環節,嚴格安全生產市場準入,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實行企業、公共區域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落實高危項目審批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和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清單管理機制;
(九)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監管制度,實施動態化監管,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十)領導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訪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訪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對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桃園靜電機推薦廠商負責,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桃園靜電機推薦法規;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
(六)每年向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方面履職情況,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部門領導幹部職責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安全監管責任清單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目標績效管理考核體系並嚴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監管執法,持續開展打非治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監管、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安全生產工作;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主持召開1次黨委(黨組)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及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具體領導、綜合協調,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督查、暗查暗訪等工作。加強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安全監管、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研究1次安全生產工作;其他部門分管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1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四)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支持本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抓好相關工作,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靜電除煙機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持續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聽取1次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部署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積極主動為安全生產提供人員配備、財政資金、科技支撐、宣傳教育、法律服務、社會監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條 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對本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下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每兩年對本級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以及下級黨委、政府進行1次安全生產巡查,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巡查和隨機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有關部門領導幹部考核、獎懲、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六條 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把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作為考核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和選拔使用幹部的重要參考;在考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時,應當註意聽取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意見;在考察國有重點企業首席安全官擬任人選時,應當註意聽取本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意見。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通過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參加搶險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查處生產安全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安全生產理論和科技創新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安全生產考核中成績優秀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獎勵。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以各種形式阻撓、幹涉、妨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存在地域性、行業(領域)性重大事故隱患或普遍性問題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非法違法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七)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四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瞭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瞭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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